近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通报了自新《环保法》实施以来当地的首批3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。
南宁钻达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钻达公司”)位于南宁群益园艺场内,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,涉嫌违反“两高”司法解释有关规定,被南宁市环保局立案查处,并移交公安部门侦办。这是新《环保法》实施后广西首例因涉嫌违反“两高”司法解释移送公安部门侦办的案件。
2015年1月中旬,贺州市在开展环境风险整治专项整治行动中,发现富川县的陈永田、陈龙光两人在富川县白沙镇鸡岭桥附近一非法洗矿窝点内,使用硫酸和碱对含锡泥矿原料进行浸泡加工。经检测,洗矿点洗矿原液和处理后的废液含有铜、锌、砷和镉等重金属物质,且涉案人员事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反而有继续生产的迹象。当地公安部门立即对两名涉案人员进行控制,并处以行政拘留15日。2月11日~15日,富川县组织工作组,对非法矿点实施取缔,捣毁厂区内厂棚、生产设备及水池等设施。
2014年11月上旬,玉林市九洲江博白河段水质异常,pH值低至4.4,疑为大量酸性物质进入水体所致。经过环保部门的调查、取证,确定责任企业为博白县宏宇化工有限公司。博白县环保局于2014年11月12日下发了《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》,要求公司涉水生产车间停止排污,并处罚款。2015年2月中旬,自治区环保厅在开展全区环境安全隐患专项突击检查时,发现公司在未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整改的情况下,擅自恢复生产和排污,存在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。根据新《环保法》和环境保护部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、扣押办法》的规定,博白县环保局于2015年2月16日对公司下达了查封决定书,并于当天对涉案的设施、设备进行查封,及时有效地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。